公眾號文章侵權收到法院起訴
如果微信公眾號未經許可,擅自把非互聯(lián)網上的作品通過自己的微信公眾號向公眾發(fā)布,這無疑是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如果微信公眾號未經許可,擅自把互聯(lián)網上的作品通過自己的微信公眾號向公眾發(fā)布,原則上這也是構成侵犯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特別是對于那些在原始發(fā)布的網頁上著作權人已經申明不得轉載的或者原先并不是在某網站中公開發(fā)布的,而是需要注冊登錄等程序才能獲取的作品,更是如此。
公眾號文章侵權什么處理
1、一般,我們綁定的賬號都會收到這個信息的,如果我們的公眾號被發(fā)現(xiàn)侵權的話。會收到一個提示。
2、我們點擊打開以后,我們會看到有一個詳情的,我們就可以直接點擊打開,查看這個詳細信息了。
3、我們點擊打開以后,我們就會看到上面顯示的了,有詳細的是哪些的侵權的了,我們就可以點擊承認侵權。如果確實是的話。
4、點擊以后,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這個侵權就停止了,會直接刪除這個我們發(fā)布的內容的了,這時候侵權就會被終止了。
5、這時候,我們就需要打開我們的公眾號了,我們就會看到上面顯示的有提示了,我們可以查看。
6、在左側,我們也會看到有一個違規(guī)記錄的,我們就可以點擊打開,看看里面我們的一些收到的違規(guī)信息了。
7、然后我們打開以后,就會看到侵權的都是什么,而且會有對方是什么公司等等,比較的清楚的。
8、做公眾號的話,就要保證自己的公眾號的發(fā)布的信息不要違規(guī),更不要侵權了,要不然,嚴重的話,再有幾次就會被封號了。
?公眾號文章侵權案例
2019年12月20日,張奇芳用筆名“小椰子”在自己的微信公眾號發(fā)表文章《凌晨1點的廉價群租房,比你想象中殘酷:窮,可以讓人卑微到什么程度?》。2020年6月8日,張奇芳與湖南無憂原創(chuàng)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無憂公司”)簽訂了《著作權轉讓協(xié)議》,聲明將案涉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該權利的相關權利轉讓給無憂公司。
文章一經發(fā)布,便被各種自媒體刊發(fā)。2019年12月26日,微信公眾號“半斤和八兩”就刊發(fā)了涉案文章,無憂公司發(fā)出律師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時至2020年11月6日,該文仍發(fā)布在涉案微信公眾號中。
2021年1月,無憂公司對包括本案被告在內的65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提起訴訟。
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無憂公司對案涉作品所享有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被告未經權利人許可,亦未支付相應報酬,在其所管理、經營的公眾號上發(fā)布被訴侵權文章,其行為已構成對原告無憂公司所享有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經審理,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公眾號“半斤和八兩”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3000元。
【普法】
新《著作權法》為創(chuàng)作者撐腰
“6月1日生效的新《著作權法》將索賠額提高了原來的十倍,可見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湖南萬和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認為,網絡本來就不是法外之地,當前許多自媒體為了吸引流量,不惜剽竊他人作品,這都是應當予以打擊制裁的。
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500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提醒】
維權成本較高,確定抄襲需要證據
通常來講,企業(yè)在面對知識產權案件時,通過勝訴獲得的賠償款也比較豐厚,而且還會聘請專業(yè)律師團隊,這也無形降低了自身的維權成本。如果是個人維權,需要自己收集證據、請律師,不得不面臨大量的精力消耗。
從固定證據上講,對于著作權糾紛案,多是圖片類的侵權糾紛,而文字類的相對較少。很多人在引用他人文章時,會有意識地換個說法,這也為確定是否抄襲增加了難度。維權者必須提供更多的證據來佐證自己的觀點,加上庭審排期等因素,拉長了維權時間。另外,取證過程還包括公證或者進行可信時間戳存證,如果進行取證,就有取證費用產生,如果不進行取證,開庭時被告把文章一刪,原告將更為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