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車險索賠“十賠九不足”
“只有買錯沒有賣錯”、“十賠九不足”,這是很多車主在車險理賠時經常說的話。由于經驗不足,或者是對車險條款不夠了解,不少消費者在車輛發(fā)生意外時無法得到足額賠付。我們特地搜集了一些典型的案例來給大家“補課”,并且請有豐富專業(yè)經驗的理賠人員為我們解讀這些案例的要點,希望車主在不小心被“雷中”時能夠吸取一些經驗教訓。
異地出險,需防止陷阱
事件回放:A市的小陳去年6月到B市朋友家游玩時,途中車輛追尾,保險杠被撞斷無法繼續(xù)行駛,只有在當?shù)匦蘩?。他?lián)系了A市的4S店,對方推薦他在B市的一個指定維修店換新的保險杠。但是2個月后,新?lián)Q的白色保險杠便開始掉漆,露出里面的金屬板。小陳意識到被換了劣質保險杠,便跑到4S店檢查,然而結果令他更加憤怒:這根保險杠用的根本不是原車匹配的型號,而且維修廠偷梁換柱,把黑色保險杠噴成了白色!
小陳非常生氣,托B市的朋友向對方交涉,但是對方死不認賬。小陳覺得自己跑一趟也無濟于事,而且還要花幾百元的路費。而A市本地的4S店則認為自己只是推薦,最后的決定權在小陳。無奈之下,小陳只有自己花錢再換一根新的保險杠。
專家提示:車輛在異地出險,保險公司會讓車主選擇在事故發(fā)生地或者保險購買地點進行維修。一般來說,如果車輛的問題不會影響到行車安全,建議車主還是回保險購買地修車。畢竟有些人愛“欺生”,很多維修店,甚至是4S店看到事故車是外地牌,明白這是一次性生意,就會產生“掙一把”的心理,而就算車主吃了虧,但考慮到來回的路費以及異地維權的艱難,也很難去跟奸商較真。
超額投保,仍獲足額賠付
事件回放:李先生以8萬元購買了一輛二手雅閣后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14萬元。過了6個月后,李先生駕車發(fā)生重大車禍,車輛被毀無法修復,在理賠時無法與保險公司就賠付金額達成一致意見。保險公司認為,根據相關規(guī)定,9座以下客車月折舊率為0.6%,該車至事故發(fā)生時已行駛了80個月,按車輛折舊金額的相關計算公式計算,受損車輛的實際價值大約是7萬元,保險公司只同意按這個數(shù)額賠付。但是李先生認為,當時的保險金額是與車險代理人員約好并且寫進合同的,而自己也是按照14萬元的保額來支付保費的,如果保險公司對此有異議,應該在簽合同時提出,現(xiàn)在保險公司不按原定的保額賠付,則違反了合同的約定。
此案進入訴訟階段后,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合同中有載明保險價值的,以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沒有載明保險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標準。由于本案中雙方的保險合同并沒有載明保險價值,而是約定了保險金額,因此,應當以保險金額為基礎計算車輛發(fā)生損失時的實際價值,也就是李先生可以獲得扣除投保期車輛折舊后約13.5萬元的賠償。
專家提示:車險投保需按車輛的實際價值去投保,保險公司會按一定的折扣率來逐年降低車輛的保額以及保費,車輛超額或者不足額投保,在發(fā)生意外時容易引起糾紛。為了減少理賠時的麻煩,建議車主按照車輛的實際殘值為車輛購買保險。二手車在投保時,如果車主對車輛的實際價格存有異議,可以多詢問幾家保險公司的報價,或者請二手車評估員進行定價。
換受損車殼,無須重新核價
事件回放:小周給自己所購買的一輛中級車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座位責任險等險種。買保險3個月后他駕駛該車與一輛貨車發(fā)生碰撞,交警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事故后,周某將受損的車送去維修,在沒有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更換了車殼,花費46205元。此外,交通事故造成小周花費醫(yī)療費用210元,拖車費400元,誤工費3600元。隨后小周與對方司機鄭某達成協(xié)議,由鄭某賠償醫(yī)療費、車輛修理費、誤工費共22000元給他。而小周則向保險公司索賠醫(yī)療費、車輛修理費、誤工費共28415元。
但保險公司認為,小周在修理前沒有會同保險人員檢查,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案最后進入訴訟階段,根據小周提供的受損車輛圖片,法院認為車輛受損非常嚴重,車殼整體更換是合理的,因此更換車殼的行為不存在道德風險,保險公司應該賠償相關損失。
專家提示:據財產保險的原則,對于受損的財產,應該進行修復,只有在不能修復的情況下才進行更換或重置。這主要是避免受損財產在可以修復的情況下進行更換,從而加重保險公司的責任,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的利益大于實際損失。
本案中,小周在沒有與保險公司達成協(xié)議的情況下更換受損的車殼,原因在于車殼受損嚴重,更換并不存在道德風險。但這個案件有一定的偶然性,法院認為小周可得到保險公司車損賠償、無須重新核價的主要原因是車殼的損壞程度已經影響到了行車安全。建議其他車主在車輛維修前先跟保險公司聯(lián)系,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遭遇車禍,“無責”變“無辜”
案件回放:提起三個月前的那宗車禍,魏小姐仍然覺得一肚子氣,當時她開著一輛豪華車在路上行駛,被一輛小車追尾,交警判定對方負全責,經保險公司定損,魏小姐車輛的維修費為1.2萬元。由于雙方車主屬不同的保險公司,魏小姐與對方約定,車輛修好后對方先支付費用后再向保險公司索賠。1個月過去了,肇事車主遲遲不到車行結賬,魏小姐急著用車,只有自己先買單,再找全責方,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是對方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魏小姐非常無奈,只有向法院提出訴訟。
專家提示:現(xiàn)實生活中,“無責”變“無辜”的例子并不少見。像魏小姐這樣理賠金額較大的案件更應該多留個心眼,除了在事故現(xiàn)場應該注意保留各種證據,并記下對方的電話號碼、車牌號甚至是住址外,在維修過程中如果感覺到對方怠于合作,應該在車輛修好后向法院提出起訴,拿到起訴單后交給自己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代為索賠,這樣1個月內就可以拿到賠款。另外,通過交警申請強制執(zhí)行也是解決問題的一個辦法。這兩種途徑都比自己先買單、再提出訴訟要快捷一些。
離開座位,車上責任險還能生效
事件回放:黃先生買了一輛貨車,雇傭小朱當司機跑業(yè)務,去年車輛出了故障,小朱把車停在路邊修理,由于沒設置警示標志,被后面高速行駛的一輛貨車撞出十余米。他的大腦嚴重受創(chuàng),住院三個多月后才脫離了生命危險。對這次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負80%責任,需賠償24萬元。小朱負次要責任。但貨車司機的賠款一直沒全額到位,因為黃先生已購車上人員責任險,黃先生也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據交警的記錄,認為小朱是在路邊修車,屬車上責任險規(guī)定的“人離車不賠”的免責條款,拒絕賠償。但黃先生認為小朱當時是在駕駛座上修車而未離開車子,可按車上責任險索賠3萬元。經調解后,保險公司賠付了1.5萬元。
專家提示: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車上責任險是指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車載貨物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事故發(fā)生時,小朱正在排除車輛的事故,因此仍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障范圍內,但是由于其把車停在路邊,無證據證明他的身體是否離開車輛,因此法院作出了這樣“各打五十板”的判決。 (車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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